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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5498-2003(2003-09-15發布,2003-10-01實施) 代替 GB/T 15498-1995
前 言
GB/T 15498-2003《企業標準體系 管理標準和工作標準體系》是企業標準體系系列標準之一,本系列標準結構如下:
——GB/T 15496-2003《企業標準體系 要求》;
——GB/T 15497-2003《企業標準體系 技術標準體系》;
——GB/T 15498-2003《企業標準體系 管理標準和工作標準體系》;
——GB/T 19273-2003《企業標準體系 評價與改進》。
本標準代替GB/T 15498-1995《企業標準體系 管理標準工作標準體系的構成和要求》。
本標準在修訂時考慮了與GB/T
19001-2000《質量管理體系 要求》、GB/T 19004-2000《質量管理體系 業績改進指南》、GB/T 24001-1996《環境管理體系 規范及使用指南》和GB/T 28001-2001《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 規范》等標準的要求,以便企業在建立和實施企業標準體系時能夠更好地與這些管理體系相結合。
本標準GB/T 15498-1995《企業標準體系 管理標準工作標準體系的構成和要求》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將名稱改為《企業標準體系 管理標準和工作標準體系》;
——本標準適用于包括服務業在內的各類企業;
——本標準體現過程管理思想,強調持續改進理念,并通過標準的建立、實施達到企業管理各類體系運行的符合性和有效性;
——將原標準第4章“管理標準工作標準的制定原則”改為“管理標準體系和工作標準體系的編制原則及基本要求”;
——將原標準第5章“管理標準的構成和要求”改為本標準第5章“管理標準體系的構成”、第6章“管理標準的格式和編寫要求”和第7章“管理標準的構成及指南”;
——原標準第5章“管理標準的構成和要求”中管理標準體系的結構,選擇了除管理基礎標準外的15個要素,本標準第5章“管理標準體系的構成”對以上要素重新整合、增刪,調整為除管理基礎標準外的17個要素;
——將原標準第6章“工作標準的構成和要求”改為本標準第8章“工作標準體系的構成和編寫要求”;
本標準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提出。
本標準由國家標準化協會企業標準化分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標準化協會、中國標準化協會企業標準化分會、山西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北京鐵路局太原鐵路分局、福建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成都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海爾集團。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趙祖明、劉曉剛、陳渭、袁華南、高清火、張慶華、宋豐華、楊敏強、吳楠、賈自力、徐新忠。
本標準1995年首次發布,本次為第一次修訂。
GB/T 15498-2003
企業標準體系 管理標準和工作標準體系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企業標準體系中管理標準體系和工作標準體系的構成及編制的基本要求,并為采用本標準的各類企業提供了編制管理標準和工作標準的指南。
本標準適用于各種類型、不同規模的企業。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1.1-2000 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規則(ISO/IEC
Directives, part3, 1997, Rules for the structure and drafting of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NEQ)
GB/T 13016 標準體系表編制原則和要求
GB/T 13017 企業標準體系表編制指南
GB/T 15496 企業標準體系 要求
GB/T 13017 企業標準體系 技術標準體系
GB/T 19001 質量管理體系 基礎和術語(idt ISO 9000:2000)
GB/T 19001 質量管理體系 要求(idt ISO 9001:2000)
GB/T 19004 質量管理體系 業績改進指南(idt ISO 9004:2000)
GB/T 19273 企業標準體系 評價與改進
GB/T 24001 環境管理體系 規范及使用指南(idt ISO 14001:1996)
GB/T 28001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管理標準 administrative
standard
對企業標準化領域中需要協調統一的管理事項所制定的標準。
注:“管理事項”主要指在企業管理活動中,所涉及的經營管理、設計開發與創新管理、質量管理、設備與基礎設施管理、人力資源管理、安全管理、職業健康管理、環境管理、信息管理等與技術標準相關聯的重復性事物和概念。
3.2 工作標準 duty standard
對企業標準化領域中需要協調統一的工作事項所制定的標準。
注:“工作事項”主要指在執行相應管理標準和技術標準時與工作崗位的職責、崗位人員基本技能、工作內容、要求與方法、檢查與考核等有關重復性事物和概念。
3.3 管理標準體系 administrative
standard system
企業標準體系中的管理標準按其內在聯系形成的科學的有機整體。
3.4 工作標準體系表 duty standard system
企業標準體系的工作標準按其內在聯系形成的科學的有機整體。
4 管理標準體系和工作標準體系的編制原則及基本要求
4.1 管理標準體系、工作標準體系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地方標準的要求。
4.2 管理標準體系應能保證技術標準體系實施。工作標準體系應確保技術標準體系和管理標準體系的實現。
4.3 構成管理標準體系、工作標準體系的標準之間應相互協調一致。
4.4 管理標準體系、工作標準體系應與企業的其他管理體系相互協調一致。
4.5 企業對管理標準體系和工作標準體系應定期復審,并確定其有效。
4.6 因評價或確認需要,構成管理標準體系的標準可為評價或確認提供所需要的文件,并組合成新的體系文件。
4.7 管理標準體系的基本要求包括:
a) 管理標準體系應在企業標準體系表的框架下制定,管理標準體系表應符合GB/T 13017;
b) 管理標準體系應貫徹國家、行業的管理基礎標準;
c) 企業應充分吸收和運用國內外先進的管理理論和經驗,結合實際。將其應用在管理標準體系的建立和實施中。
4.8 工作標準體系的基本要求包括:
a) 企業對與生產、經營、管理有關的工作崗位應建立工作標準,并形成體系,以保證技術標準和管理標準的實施。
b) 工作標準體系應在企業標準體系的框架下制定,井與技術標準和管理標準協調一致。
5 管理標準體系的構成
5.1 管理標準體系總則
企業對與企業生產經營管理有關的重復性的管理活動制定管理標準,并按其內在聯系形成體系。
5.2 管理標準體系的構成
5.2.1 管理標準體系包括企業所執行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本企業制定的管理標準。
5.2.2 管理標準體系可以是一個獨立的體系,可以是多個體系的組合,也可分成若干相互聯系相互作用的子體系。
5.2.3 管理標準體系的結構形式見圖1。所列的管理內容類別基本涵蓋了一般企業主要管理活動。
5.2.4 本標準規定的要求是通用的,不同企業類型及產品的管理標準體系要素可根據其實際需要適當剪裁。
5.2.5 管理標準體系是多個體系的組合時,應避免重復和矛盾。
5.3 管理標準體系的層次
5.3.1 管理標準體系采用層次結構。
5.3.2 企業管理層次較多時,可采用多層結構。
5.3.3 上一管理層次的管理標準與下一層次標準體系的標準,應確保相互協調。
5.3.4 同層次的技術標準與管理標準應確保相互協調。
圖1 管理標準體系的結構形式
6 管理標準的格式和編寫要求
6.1 管理標準的格式
6.1.1 管理標準的格式參照GB/T 1.1的規定。
6.1.2 當管理標準作為其他體系的部分時,可采用相應的體系的格式,但不應影響標準的完整性和系統性。
6.1.3 管理標準的封面及印刷格式可參照GB/T 1.1的規定。在一個企業內所有的管理標準格式應一致。
6.1.4 企業管理標準的編寫順序可參照GB/T 1.1的規定。通常可按如下順序:前言、范圍、規范性引用文件、職責、管理內容與方法、報告和記錄,必要時可增加附錄。
6.2 管理標準的編號
6.2.1 企業管理標準應使用統一的編號方法,并應與技術標準、工作標準相區別。
6.2.2 同一分類的管理標準應使用同一類別的編號標志。
6.2.3 納入本企業管理標準體系的適用管理標準原則上應賦予該企業管理標準的標準編號,并注明企業標準與適用標準之間的關系,具體編號形式由企業自定。
6.3 管理標準的編寫要求
6.3.1 封面、前言
可參照GB/T 1.1-2000中6.1.1和6.1.3的規定進行編寫。
6.3.2 名稱
標準名稱應簡明、確切地反映管理活動的主題。標準名稱除采用"管理標準"以外,也可采用管理活動的主題與"程序"、"控制"、"辦法"、"制度"等的組合,例如:合同評定程序、采購控制、能源管理辦法、財務管理制度等。
6.3.3 范圍、規范性引用文件
可參照GB/T 1.1-2000中6.2.2和6.2.3規定編寫。
6.3.4 職責
明確由哪些部門實施此項管理活動及他們的職責、權限。該管理活動涉及幾個部門時,應規定由主管部門、協作部門及其接口和相互關系,同時應明確該項標準貫徹實施檢查考核的部門及方法。
6.3.5 管理活動的內容與方法
企業在制定管理標準時,首先確定管理內容和方法,包括:
a) 應詳細規定該管理活動所涉及的全部內容和應達到的要求,采取的措施和方法;
b) 逐步列出開展此項活動的細節,明確輸入、轉換的各環節和輸出的內容。其中包括物資、人員、信息和環境等方面應具備的條件,與其他活動接口處的協調措施;
c) 明確每個過程中各項工作由誰干、干什么、干到什么程度、何時干、何地干、怎么干以及為達到要求應如何進行控制,并注明需要注意的任何例外或特殊情況。必要時可輔以程序或流程圖;
d) 內容復雜的管理標準,當條的層次大多時,可根據管理活動的特點或類別分別列出若干章,分別表述;
e) 管理要求應盡可能量化,不能量化的要求應用可比較的特性表述。
6.3.6 報告和記錄
應規定該項管理活動所形成的報告、記錄格式、簽發、傳遞路線和保存期限。
6.3.7 附錄
必要時可增加附錄,參照GB/T
1.1-2000中6.3.8的規定進行編寫。
7 管理標準的構成及指南
7.1 管理基礎標準
7.1.1 在企業范圍內,管理基礎標準是作為企業制定各項管理標準的基礎。
7.1.2 管理基礎標準可以包括:
——術語;
——標準化工作導則、指南和編寫規則;
——圖形符號;
——量和單位;
——數理統計;
——網絡計劃技術;
——價值工程;
——可靠性工程;
——計算機軟件工程企業管理信息系統;
——服務標準化指南;
——工業工程等。
7.2 經營綜合管理標準
7.2.1 方針目標管理
企業各項工作應在其方針目標指導下進行,企業管理標準體系由多個體系構成時,可分別建立各體系的方針和目標;各體系的方針和目標應與企業總的方針和目標保持一致。
在制定方針目標時應考慮:
a) 方針應提供制定和評審目標的框架;
b) 方針應在企業內得到溝通和理解;
c) 各項目標應與方針保持一致;
d) 各項目標應是可測量的。應通過檢驗、計算或其他測量方針確定量值,并與設定值進行比較,以確定實現的程度;
e) 在相關職能和層次上展開目標時注意各部門之間的配合及協調關系;
f) 目標展開期限應根據企業的不同層次分別規定年度、季度和月度。
7.2.2 市場營銷管理
應對市場信息、市場預測、營銷策劃進行控制,并制定市場營銷管理標準。
市場營銷管理標準應明確:
a) 市場信息收集、處理的方法以及溝通和處置;
b) 根據市場需求,策劃適應的銷售方法和促銷方式,并對其進行評價;
c) 營銷效益評價的原則和方法。
7.2.3 合同管理
7.2.3.1 建立合同管理標準,一般要求:
a) 規范合同格式,確認外單位合同格式等效性的程序;
b) 明確合同授權或委托的程序及權限。
7.2.3.2 合同管理標準應明確企業在簽定合同前評審與產品有關的要求,并確保:
a) 產品要求得到規定;
b) 與以前表述不一致的合同要求已予解決;
c) 企業有能力滿足規定的要求。
7.2.3.3 合同管理標準應明確:在顧客提供的要求沒有形成文件時,應在接受顧客要求前予以確認。
7.2.3.4 合同管理標準應明確:在產品要求發生變更時,確保相關合同得到修改,并確保相關人員知道已變更的要求。
7.2.4 財務成本定額管理
應按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的要求,對財務活動和成本核算以及定額進行管理,并制定財務成本定額管理標準。
對財務活動的控制包括:
a) 確定各種單據、賬冊、編號、匯總、裝訂和保管的要求;
b) 月末、季度、年終結賬的規定;
c) 管理者應支持和鼓勵企業的業績改進,開發具有創新性的財務方法;
d) 圍繞運行質量成本和外部質量保證成本制定成本控制標準;
e) 應加強企業成本控制的評價和分析,采取改進措施,降低企業成本;
f) 對物資消耗、物資儲備和資金占用等建立科學先進的定額管理標準。
7.2.5 人力資源管理
7.2.5.1 應制定人力資源管理標準,包括:人員招聘管理、人員培訓管理、業績考核管理標準等。
7.2.5.2 編制培訓管理標準應考慮以下要求:
a) 企業發展需求、人員的能力要求以及企業文化現狀;
b) 將企業內部人員的知識和技能與經驗相結合,以提高員工的素質;
c) 強調滿足要求,滿足顧客和其他相關方需求或期望的重要性;
d) 在對培訓內容進行策劃時除應包括企業的方針目標、專業技術、操作技能、標準化知識外,還應將團隊的建設、溝通技能、創造和革新意識以及企業對社會的影響等納入培訓內容。
7.2.5.3 企業應在內部創造所有人員都能積極參與企業各項管理活動的機會,并在人力資源管理標準中明確如何對員工進行評價和考核,包括:
a) 建立考核制度,對工作成績給予承認和獎勵,創造條件以鼓勵創新;
b) 確保團隊工作有效,明確個人和團隊的目標,并以適當的方法進行評價;
c) 對企業員工的滿意程度進行測量,了解、分析員工加入或離開企業的原因。
7.2.5.4 企業應通過先進的勞動定額管理,調動員工的積極性,以提高勞動生產率,并制定定額管理標準:
a) 規定勞動定額的制定方法,修訂周期,修訂程序;
b) 運用工業工程理論,確定制定勞動定額的科學方法,以促進勞動定額的先進性;
c) 建立勞動定額實施的獎懲辦法。
7.3 設計、開發與創新管理標準
7.3.1 企業應對設計與開發進行控制,對改進創新提出要求,井應制定設計與開發管理標準和改進創新管理標準。
7.3.2 設計與開發管理標準應包括對設計與開發的輸入和輸出的要求,對其評審、驗證、確認的方法以及修改的程序。
7.3.2.1 對設計和開發的輸入要求。
在合同、訂單或可行性報告和營銷信息中,應包括:
a) 產品有關功能和性能要求的來源,一般反映在合同、訂單或可行性報告和營銷信息中;
b) 強制性標準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以及對確定產品的安全性和適用性至關重要的性能要求;
c) 現行產品的文件和資料中的有關信息;
d) 其他必須的要求,如行業規則和慣例等要求。
7.3.2.2 對設計與開發輸出的要求。
設計開發輸出應滿足:
a) 產品規范(圖紙、樣本、規則、文件等);
b) 培訓要求;
c) 產品實現的方法;
d) 采購要求;
e) 驗收準則等。
7.3.2.3 規定設計和開發的每個階段適用的評審、驗證和確認方法。
設計開發的評審、驗證和確認方法一般要求:
a) 評審設計結果滿足要求的能力,明確評審的階段、達到的目標、參加人員及職責等;
b) 驗證設計輸出滿足設計輸入的要求,可通過觀察、測量、實驗或其他手段,對證明數據進行認定;
c) 確認產品滿足特定的預期用途或要求已得到滿足,確認活動的要求可以是實際的,也可以是模擬的;
d) 對設計和開發的評審、驗證和確認的各過程各階段,都應留下記錄和相應跟蹤措施的記錄。
7.3.2.4 企業可能對原設計和開發方案更改,對這種更改,企業應制定方案對更改標準予以控制。
設計更改控制包括:
a) 識別設計和開發的更改,并保持記錄;
b) 適當時應對設計和開發的更改進行評審、驗證和確認,并在實施前得到批準;
c) 更改的評審結果及任何必要措施的記錄應予保持。
7.3.3 企業制定的改進創新管理標準應明確:
a) 管理者應不斷主動尋求對管理的有效性和效率改進;
b) 新產品、新工藝、新方法、新技術等的創造、策劃、實施,以及專利技術的管理;
c) 企業技術革新、合理化建議和科技進步的管理內容,如:
1) 建立技術革新、合理化建議和科技進步的管理組織,明確其任務、職責、權限;
2) 健全有關工作的提出方式、實施辦法、應用效果、評審鑒定、審批程序及資料歸檔等辦事程序。
3) 制定獎勵辦法。
7.4 采購管理標準
7.4.1 企業應對采購活動進行控制,并制定采購管理標準。
7.4.2 標準應規定在采購過程中選擇合格的供方,企業應:
a) 要求供方提供其有能力為合格供方的證據,包括:
1) 供方的產品、程序、過程、設備、人員的概況;
2) 供方的產品安全認證;
3) 供方的質量管理等體系的認證。
b) 根據供方提供產品的能力,進行評價和選擇。
c) 制定選擇評價和重新評價合格供方的準則。
d) 對評價結果及評價所引起的任何必要措施的記錄予以保持。
7.4.3 企業應建立并實施檢驗標準,以確保采購的產品滿足規定的采購要求。包括:
a) 測量、檢驗、觀察、提供合格證明文件等方式;
b) 企業或其顧客可在供方的現場或本企業現場實施驗證;
c) 擬在供方現場實施驗證時,應在采購信息中對擬驗證的安排和產品放行的方法做出規定。
7.5 生產管理標準
7.5.1 企業應對生產過程中的資源配置(人力、設備、生產環境)、原料準備、技術提供、工藝加工直至產品實現的具體過程的管理制定生產管理標準。生產管理標準中應強調以下要求:
a) 生產計劃、調度計劃的編制;
b) 工藝規程的執行和工藝方案的落實;
c) 工藝驗證和評定的落實;
d) 過程能力驗證的具體要求;
e) 設備調劑使用的具體要求;
f) 生產原料調撥運輸的一般要求;
g) 生產單元操作人員的有序組織和調劑的要求;
h) 生產現場各類信息溝通要求和反饋渠道。
7.5.2 對生產現場應提出文明有序的管理要求,包括:
a) 合理確定工序質量控制點,確定定置物品與操作人員結合狀態,確保操作方便,使用安全,提高效率;
b) 對生產現場的工位器具實行規范化管理,對不同工序工位采用不同顏色,便于目視管理和工位器具管理;
c) 督促對生產現場整理、整頓、清理、清掃,并不斷提高員工素質。
7.5.3 生產管理標準的制定,應適應市場規律,包括:
a) 組織協調生產過程中各種因素的平衡;
b) 以經濟效益最大化為中心,對產、供、銷、生產能力、技術評價指標和資金方面進行全面綜合平衡。
c) 采用現代管理方法,運用預測技術、市場預測、目標管理、滾動計劃、網絡計劃技術等方法編制計劃。
7.6 質量管理標準
7.6.1 GB/T 19001規定的質量手冊、程序文件,是管理標準的一種形式,企業按照GB/T 19001規定建立形成文件的質量管理體系,應充分利用已有的企業管理標準,并將質量手冊、程序文件納入企業管理標準體系。
7.6.2 企業質量管理標準應引入GB/T19001質量管理原則以及P-D-C-A(計劃-實施-檢查-改進)模式的方法,并滿足質量管理的原則。
7.6.3 質量管理標準中有關策劃的要求,包括:
a) 策劃企業質量管理方針目標參照本標準7.2.1的要求;
b) 管理體系策劃、產品實現的策劃、測量分析改進的策劃等,均可參照本標準中相關的要求。
注:策劃手段推薦采用矢線圖法、過程決策圖法、KJ圖法等決策技術。
7.6.4 質量管理標準中有關實施的要求,包括:
a) 質量管理的要求貫穿于企業管理各項活動的實施過程中,如經營管理、采購、設備管理、服務管理等,均可參照本標準中相關的要求;
b) 文件和記錄管理,應參照本標準7.16.4和7.16.6的要求;
c) 制定并實施標志和可追溯性的管理標準,其內容包括:
1) 識別產品的標志和識別產品狀態的標志;
2) 在有可溯性要求場合,企業應控制并記錄產品的唯一性標志;
3) 如果不標志不會引起產品混淆或無追溯件要求時,也可不對產品進行標志。
7.6.5 質量管理標準中有關檢查的要求,包括:
a) 對產品或服務特性的檢查,應參照本標準7.8.5的要求;
b) 對過程能力的檢查,參照本標準7.8.6的要求;
c) 對各類管理體系符合性和有效性的檢查,參照本標準7.17.1和7.17.2的要求;
d) 對顧客滿意程度的檢查,參照本標準7.16.8的要求。
7.6.6 質量管理標準中有關處置的要求,包括:
a) 對不合格品的管理應制定標準,包括:
1) 對不合格品的鑒別、識別、記錄、評審和處置等控制辦法;
2) 不合格品必須得到處置,防止不合格品的非預期使用和交付。
b) 應制定糾正措施標準,以消除不合格的原因,防止不合格的再發生。應規定:
1) 識別不合格,包括不合格品和不合格項,以及顧客不滿意情況;
2) 確定不合格的原因,規定確保不合格不再發生的糾正措施;
3) 對糾正措施進行監視,制定跟蹤措施,并評審糾正措施的有效性;
4) 由專人或委托糾正措施項目小組作分析,并權衡糾正措施實施的投資。
c) 制定預防措施標準,以消除潛在不合格的原因,防止不合格的發生。應規定:
1) 可通過市場分析、自我評價結果或操作條件失控的早期報警等分析,識別并確定潛在的不合格及其原因;
2) 評價防止不合格發生的措施的需求,確定和實施預防措施;
3) 對預防措施進行監視,制定跟蹤措施,評價預防措施的有效性。
4) 可由專人或委托其他機構對有關過程進行分析,制定措施。
注,對檢測的各類數據分析處理,可采用控制圖、排列圖、因果分析圖、正交試驗法等數據統計方法。
7.6.7 在質量管理標準中應規定,充分應用各種質量管理理論,推廣先進管理經驗,開展質量管理小組攻關活動。
7.7 設備與基礎設施管理標準
7.7.1 企業應對設備的選擇、購置、安裝、調試、控制、維護、保養、改造和報廢處理全過程進行管理,并制定管理標準。
7.7.2 一般設備管理標準應包括:
a) 設備購置管理,包括購置計劃管理、申請審批程序、購置程序;
b) 驗收安裝管理,包括設備開箱驗收記錄及有關圖樣、制造廠產品標準、合格證等的保存、建檔;
c) 自制設備管理,包括設計圖紙、運行試驗報告及有關人簽證的驗收交接記錄;
d) 設備維修保養管理,包括設備日常管理,自檢和巡回檢查管理,停用設備管理:
e) 鍋爐、壓力容器、特種設備及危險物品的管理;
f) 備品備件管理辦法;
g) 設備使用者均應經過培訓管理;
h) 設備技術檔案管理程序。
7.7.3 企業對內部或外部提供的支持性服務,應建立管理標準予以控制:
a) 企業的水、電、暖、壓縮空氣等依靠外部供給的,應按合同建立良好的供方關系;
b) 建立內部或外部管理程序以保證運輸、交通工具提供。
7.7.4 企業對基本建設工程的計劃、審批、建設、驗收、維護、改建和報廢等事項進行管理,并制定基本建設工程管理標準:
a) 充分考慮所引起的環境問題,如環境保護、減少自然資源的浪費等;
b) 執行國家關于土地使用規定和政府有關基本建設規范;
c) 圍繞基本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建立論證、設計、準備、施工、驗收等所需的管理程序;
d) 設計圖、竣工圖、批準文件、施工記錄的歸檔。
7.8 測量、檢驗、試驗管理標準
7.8.1 企業應明確產品實現過程中所需要的測量、檢驗、試驗裝置和設備,并制定管理標準。
7.8.2 測量、檢驗、試驗裝置和設備的控制范圍為:
a) 對量具、儀器、探測設備、專門的試驗設備的控制;
b) 對夾具、工裝、工序檢測儀器的控制。
7.8.3 企業在測量、檢驗、試驗裝置和設備的管理標準中應明確:
a) 測量量值能溯源到國際或國家計量基準或標準,按規定的時間間隔定期或在使用前進行校準或檢定;
b) 當不存在上述基準時,企業應自行規定校準的依據并形成文件,合理規定監視和測量裝置的校準時間間隔,并保證在有效期內使用;
c) 制定措施,防止發生可能使校準失效的調整,如采取封緘等措施。由有資格的操作人員進行調整,提供明確的調整作業指導書等;
d) 采取適當措施,防止在搬運、儲存時損壞。
7.8.4 企業應制定測量檢驗試驗的管理標準,收集、編制測量檢驗試驗方法、依據,設備使用人員的資格和技能要求,建立相關的記錄、統計報表,正確使用證書、標志等要求。
一般要求:
a) 記錄校準結果,表明測量能力符合何種規定要求;
b) 注意記錄溯源性的情況,也可以由有資格的單位出具檢定證書;
c) 在校準的有效期內使用時,如果發現偏離校準狀態,應對該監視和測量裝置此前的測量結果的有效性進行評價;
d) 采取必要的糾正措施,可包括追回其測量過的產品和重新測量等措施。
7.8.5 對產品或服務的特性建立監測程序,以驗證對產品或服務的要求是否已得到滿足,其中:
a) 產品應包括采購產品,企業內部中間產品和最終產品;
b) 產品驗證應包括工序檢驗、成品檢驗和檢驗報告;
c) 應規定在產品實現或服務實施提供的適當階段進行;
d) 規定監測地點、監測依據和所要求的設備、工具、人員資格;
e) 應保持符合接收準則的證據;
f) 進行監視和測量須有記錄,應有授權者的簽名。
7.8.6 對生產過程建立監測程序,包括:
a) 根據不同需要,應明確采用適用的測量方法和統計技術;
b) 生產過程的準確性、及時性和可信性;
c) 過程的反應時間、循環時間或產出量、處理量;
d) 員工的有效性和效率;
e) 技術的應用和費用的降低;
f) 當過程未能達到所策劃的結果時,應采取糾正措施,以確保產品的符合性。
7.9 包裝、搬運、貯存管理標準
7.9.1 企業應根據產品的特性及需要制定包裝、搬運、貯存管理標準。
7.9.2 包裝管理標準應包括:
a) 包裝形式或容器選擇應符合產品特性的要求;
b) 包裝材料的選擇、包裝形式的確定應符合包裝技術標準的規定;
c) 包裝箱、包裝袋等的外部標志應符合食品衛生、交通運輸、環境管理、工商管理、技術監督、檢驗檢疫等部門的有關要求。
7.9.3 產品搬運管理標準應包括:
a) 制定企業內部使用搬運機械或工具的人機聯控辦法;
b) 實施搬運技術標準要求的對策與控制手段。
c) 對易腐、易燃、易爆和有害物品的搬運應有特殊要求;
d) 搬運應符合鐵路、公路、水運、空運、管道運輸等的法規。
7.9.4 產品貯存管理標準應包括:
a) 庫房設專職保管,建立物資保管賬目,定期盤點查庫,做到賬、卡、物相符;
b) 各類物資按有關要求合理堆放、隔離、搬運和保存,防止損壞和丟失。
c) 有貯存期要求的物資,要加強檢查,防止過期變質;
d) 易腐、易燃、易爆和有害、有毒、放射性物品應按有關要求管理;
e) 物資入、出庫必須有入、出庫憑證,均應有批準人、發放人、領取人簽字。
7.9.5 對具有可追溯性的材料和外購件應有識別的標記,并在整個生產過程中保持,以確保必要時能追溯物資的質量狀況。
7.9.6 標準應包括對顧客財產的愛護和對產品的符合性提供防護:
a) 在包裝、搬運或貯存階段,若顧客財產發生丟失、損壞或發現不適用的情況時,應報告顧客,并保持記錄;
b) 在內部處理和交付到預定的地點期間,無論包裝、搬運或貯存,企業應針對產品的符合性提供防護。
7.10 安裝、支付管理標準
7.10.1 企業應以顧客為關注焦點,對安裝、放行、交付和支付后活動予以控制,建立安裝、交付管理標準。
7.10.2 安裝管理標準的內容包括:
a) 安裝作業指導書的編制內容、組織準備的范圍;
b) 安裝期間或安裝后合格確認程序和現場安裝測試辦法。
7.10.3 交付管理標準包括:
a) 產品使用說明書的制定及評審程序;
b) 技術咨詢、備品備件供應;
c) 維修服務提供方式,服務網點工作要求
7.10.4 在安裝、交付管理標準中應明確要求。劃分供、需方的產品責任和產品使用責任。
7.11 服務管理標準
7.11.1 對影響服務質量的人員、設施、資源、方法、程序和環境等因素和服務提供的全過程進行有效控制,企業應制定服務管理標準。
7.11.2 企業服務管理標準應包括以下內容:
a) 制定服務規范,規定服務達到的水平和要求,包括:
1) 根據服務項目的特點考慮并形成定量和定性的質量指標要求,包括功能、經濟、安全、舒適、時間和文明;
2) 服務特性需要經顧客評價并相應地制定驗收標準。
b) 制定服務提供規范,規定服務的方法和手段,包括:
1) 提供過程所要求的各項設施、設備、材料等物質資源;
2) 編制一套服務提供程序,確定各工作階段接口,不應留有空白或空隙。
c) 制定質量控制規范規定控制和評價服務特性和服務提供特性的程序,包括:
1) 識別并分析對服務質量有重要影響的關鍵活動并加以控制;
2) 規定特性的評價方法及建立控制手段。
7.11.3 產品售后服務應制定并實施管理標準,其內容包括:
a) 分析測量結果和數據信息,評定服務結果是否滿足規范規定和顧客要求;
b) 建立、培訓技術咨詢隊伍,健全配件、備品管理;
c) 對不合格項及時采取糾正措施,施行包修、包退、包換;
d) 對售后服務活動應明確提供服務的方式(上門服務或定點服務)以及聯系方法。
7.11.4 服務管理標準應及時修訂規范和過程控制程序,持續改進服務質量以適應顧客不斷出現的新要求。
7.12 能源管理標準
7.12.1 企業應對能源的生產、分配、轉換和消耗的全過程進行科學的計劃、組織、指揮、監督和調節,并建立能源管理標準。
7.12.2 企業能源管理標準應包括以下內容:
a) 能源消耗統計分析;
b) 能源管理各種報表、記錄的保存和利用;
c) 能源計量監測管理應納入企業測試裝置管理中;
d) 節能技術改造措施的辦事程序;
e) 節能技術改造和能源管理成果的獎勵;
f) 能源設備的管理應納入企業設備管理中;
g) 制定企業合理利用能源的評價辦法和程序。
7.13 安全管理標準
7.13.1 GB/T 28001規定的安全管理手冊、安全管理程序文件,是安全管理標準的一種形式,企業按照GB/T 28001的規定建立形成文件的安全管理體系,并將安全管理手冊、程序文件納入企業管理標準體系。
7.13.2 安全管理標準應包括:
a) 加強安全教育,包括:
1) 員工崗前安全教育;
2) 外來人員安全教育;
3) 日常全體員工安全教育;
4) 特殊工序過程操作人員培訓辦法。
b) 明確安全檢查制度,規定對電器設備、特種設備、危險作業以及有毒、有害等物品的管理措施。
c) 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以及安全技術措施開發、設計、鑒定和使用規定的程序。
d) 糾正和預防措施,實施前,應先通過風險評價并進行評審。
7.13.3 安全管理標準應明確事故處理程序,包括:
a) 識別潛在的事件或緊急情況,并及時做出響應,預防和減少可能的危險和傷害;
b) 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事故種類和危害程度進行分類;
c) 規定相應的報告程序、時限、應急措施、損失計算方法。
7.14 職業健康管理標準
7.14.1 企業應參照GB/T 28001制定企業職業健康管理標準,并形成體系,以消除或減小因企業的活動而使員工和其他相關方可能面臨的職業健康安全風險。
7.14.2 職業健康管理標準應明確實施、控制和改進職業健康管理體系應提供的必要的人力資源、專項技能以及技術財力方面的要求。職業健康管理標準應明確:
a) 接觸有毒、有害、高溫、放射線、噪聲、高頻、微波、有振動場所人員應定期普查、統計;
b) 規定各部門防護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器具配備,并保持有效。
7.14.3 職業健廉管理標準應規定職業健康績效常規監視和測量,包括:
a) 預防性的績效測量:主動監視是否符合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方案、運行準則和適用的法規要求;
b) 事后性的績效測量:被動監視事故、疾病、事件和其他不良職業健康安全績效的歷史證據;
c) 記錄監視和測量的數據和結果,以便于采取糾正和預防措施的分析。
7.14.4 職業健康管理標準應對職業病和職業禁忌病的診斷與調離,職業病的治療與療養建立管理辦法。
7.14.5 職業健康管理標準應明確要求,并發動全體員工參與危險源的辨識,提高員工職業健康安全的自覺性。
7.15 環境管理標準
7.15.1 GB/T 24001規定的環境管理手冊、程序文件是管理標準的一種形式,企業按照GB/T 24001的規定建立形成文件的環境管理體系,并將其環境管理手冊、程序文件納入企業管理標準體系。
7.15.2 環境管理標準應明確:
a) 促進企業在經濟條件許可的情況下,根據需要考慮采用最佳可行技術,包括過程更改、控制機制、材料替代、資源的有效利用和排放物處理等;
b) 識別采用這些技術的成本和效益;
c) 規定遵守國家、行業對"三廢"排放標準的要求。
7.15.3 對可能對環境造成危害的廢棄物處理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
a) 定期定點對污染源監測,建立監測記錄、報表和報告程序;
b) 將環境保護設備的管理納入企業設備管理,確保運行正常。
c) 制定計劃或應急計劃,以確保能得到或替代某些資源,從而預防對企業業績的負面影響或將其減至最少。
7.15.4 環境管理標準應充分考慮:
a) 確保良好工作環境對員工的能動性、滿意程度和業績產生的積極影響;
b) 發動員工參與環境因素的識別,提高員工環境保護意識。
7.16 信息管理標準
7.16.1 企業應明確對信息的收集、加工、傳輸、處理、存儲與利用等方面的活動,編制信息管理標準。制定企業信息管理標準的要求:
a) 建立信息收集渠道,組建信息管理協調部門;
b) 逐步改進傳統的信息管理方式,建立網絡信息管理辦法;
c) 推動信息技術標準化工作;
d) 推廣電子商務、電子政務的應用;
e) 逐步完善電子計算機等的管理;
f) 標準應明確指出,各類企業應根據需要和可能選擇合適的信息技術,并與企業發展相匹配。
7.16.2 企業應將信息技術向更靈活的動態化方向發展,促進信息技術標準更具實用性。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與國際標準一致或兼容,以確保信息技術與國際接軌。
7.16.3 文件是信息的一種載體,企業應按有效性和效率原則對文件進行有效管理,并應編制文件管理標準。
7.16.4 文件管理標準應明確:
a) 使文件和資料易于查找,明確文件發放、收回、借閱、銷毀的途徑,重要文件必須納入受控狀態;
b) 文件發布前應得到批準,以確保文件是充分與適宜的,必要時對文件進行評審與更新,并再次批準;
c) 文件的更改和修訂狀態得到識別,在使用處可獲得適用文件的有效版本;
d) 文件保持清晰,易于識別,外來文件得到識別,并控制其分發;
e) 及時將失效文件和資料從所有發放和使用場所撤回,或采取其他措施防止作廢文件的非預期使用,若因任何原因而需保留作廢文件時,對這些文件進行適當的標志。
7.16.5 各種記錄是企業為提供符合要求和各種管理體系有效運行證據的信息,應將記錄納入管理標準。
7.16.6 記錄管理標準應明確:
a) 記錄保持清晰,字跡清楚、標志明確,并可追溯相關活動,易于識別和檢索;
b) 記錄的標志、貯存、保護、檢索、保存期限和處置所需的控制;
c) 記錄的保存部門和保管人員。
7.16.7 管理活動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信息,包括,文字、圖表、圖樣、數據、聲像、電子信息等資料,均應納入檔案管理,檔案管理標準應明確類別和要求:
a) 檔案可分為科技檔案、財務檔案、人事檔案、設備檔案、質量管理檔案、環境保護檔案和職業健康檔案等類別;
b) 各種檔案的管理要求,應包括接收、整理、貯存、鑒定、銷毀等;
c) 應推進檔案管理技術的現代化,規定適合文件檔案管理的環境條件。
7.16.8 建立對各方面業績監控的方法,收集、分析顧客滿意和不滿意的信息,并不斷提高顧客滿意程度。此類信息包括:
a) 有關產品質量、交付和服務等方面的顧客反映;
b) 顧客需求或市場需求的變化;
c) 競爭方面的信息。
信息的收集方式、渠道及分析的一般要求:
——收集方式可以是口頭或書面的;
——收集渠道包括顧客投訴或顧客報怨,問卷與調查,與顧客直接溝通,專項小組調查,消費組織信息,社會研究活動或媒體報道;
——應進行分析,得出定性或定量的分析結果,找出差距,作為改進的依據。
7.17 體系評價管理標準
7.17.1 企業對其建立的企業標準體系及企業其他各類體系運行的狀況應定期進行評價,以利查明各種管理體系的實施效果是否達到了規定要求,及時發現存在問題,采取糾正措施,保證相關的管理體系有效運行。企業應制定體系評價標準。
7.17.2 企業標準體系的評價工作,按GB/T
19273進行。
7.17.3 企業其他各類體系的評價工作,可采用內部評價的方法。內部評價程序要求:
a) 規定評價的頻次、目的、范圍等;
b) 規定評價的職責,包括評價人員的職責和資格,評價人員應是非受審部門的人員等;
c) 明確評價實施中的評價計劃、評價方法等;
d) 應記錄評價結果,包括通知單、檢查表、不合格報告、評價報告等;
e) 向管理者報告評價結果,并對評價中發現的不合格項制定糾正措施。
7.17.4 體系評價標準應要求企業最高管理者,就企業的方針、目標,各管理體系的方針。目標以及企業各管理體系的適宜性、充分性、有效性和效率,進行管理評審。這種管理評審要求:
a) 明確管理評審由最高管理者主持;
b) 按策劃的時間間隔進行,一般每年一次或企業遇重大變故時進行;
c) 管理評審的輸入應包括:對方針、目標的評價,對體系的評價結果,顧客反饋信息,產品的符合性,預防和糾正措施的狀況,以往管理評審的跟蹤措施,改進建議等;
d) 管理評審的輸出應包括:各管理體系及其過程有效性的改進,與顧客要求有關的產品改進,以及資源需求等方面有關的任何決定和措施。
7.18 標準化管理標準
按照GB/T 15496制定企業標準化管理標準,并形成體系。
8 工作標準體系的構成和編寫要求
8.1 工作標準體系的構成
8.1.1 構成工作標準體系的工作標準可根據行業不同選擇不同內容,一般包括崗位工作標準或崗位責任制等。
8.1.2 工作標準體系的結構形式見圖2。
圖2 工作標準體系的結構形式
8.2 工作標準的格式
工作標準的封面及印刷格式可參照GB/T 1.1的規定。
8.3 工作標準的編號
工作標準應使用企業統一的標準編號方法,并應與技術標準、管理標準和其他標準或體系文件相區別。
8.4 工作標準的編制要求
8.4.1 編寫原則
制定企業內各職務、各崗位的工作標準時應注意:
a) 最高決策者及決策層其他管理人員,每個職務都應制定明確的職責和權限;
b) 中層管理人員,正職和副職的職責和權限都需要制定;
c) 部門工作標準,可用部門正職管理人員的工作標準代替;
d) 一般管理人員工作標準應按崗位制定,其職責、權限體現在工作標準中,不按現實分工制定;
e) 應為操作人員制定作為企業員工必須遵從的通用的工作標準;
f) 對特殊工序過程的操作人員,可對特殊工種、特殊任務制定相應的具體的工作標準;
g) 操作人員的職責權限應體現在具體的崗位工作標準中,應按工種制定。服務人員在操作人員范疇,服務人員的工作標準應包括服務規范和服務提供規范的要求。
8.4.2 名稱
工作標準的名稱應簡短明確,反映標準的主題。
工作標準的名稱一般由崗位名稱或職務名稱加"工作標準"、"行業標準"或"作業指導書"字樣組成。
示例1:立車車床工崗位——立車車床工作業標準
示例2:超聲波探傷工崗位——超聲波探傷工作業指導員
示例3:車間副主任職務——車間副主任工作標準
示例4:技術科科長職務——技術科科長工作標準
示例5:公司副經理職務——副經理工作標準
示例6:工廠廠長職務——廠長工作標準
示例7:飯店前廳服務員崗位--前廳服務員作業指導書
8.4.3 范圍、規范性引用文件
可參照GB/T 1.1-2000中6.2.2和6.2.3規定編寫。
8.4.4 職責、權限
明確該崗位的職責和權限,以及相關崗位的相互關系。部門正職管理人員在工作標準的職責中還應明確該部門組織機構的設置內容。
8.4.5 崗位人員資格要求
明確崗位人員的基本資格要求,包括文化水平、操作水平、管理知識等。對從事特殊作業的人員應對其經驗和技能進行評定,需要時應發給資格證書。
8.4.6 工作內容與要求
工作內容與要求一般包括:
a) 明確該崗位在企業生產經營管理活動中所應承擔的工作目標;
b) 最高決策者的工作內容,主要是確立企業的方針目標,圍繞創造并保持使員工能充分參與實現企業目標的內部環境而做出決策、提供資源、監督實施、評價體系、持續改進等;決策層人員的工作內容應由最高決策者確定,相互之間不宜交叉,各負其責,協調接口,互相支持;
c) 管理人員的工作內容應注意盡量避免交叉,明確接口,工作內容應由主管管理者確定,對管理人員應側重于效率和服務的要求;
d) 對崗位的工作應偏重于質量要求,也包括數量和時間方面的要求,能夠定量的要求盡可能定量化。凡能規定定額的崗位,均應制定定額,包括時間消耗定額、物資消耗定額等;
e) 對特殊工序過程工作崗位,例如焊接工、探傷工、鍋爐工等的作業要求,應參照國家有關部門頒布的規定制定;
f) 對每個崗位按作業順序列出工作(作業)的細節,明確輸入、轉換的各環節和輸出的內容,其中包括物資、人員、信息和環境等方面應具備的條件,并與其他工作(作業)接口處相互協調。應明確每個環節轉換過程中的各項因素,以及要達到的要求,說明需要注意的任何例外或特殊情況,必要時輔以程序或流程圖;
g) 企業可運用工業工程制定工作(作業)標準的方法。
8.4.7 檢查與考核
在工作標準中應根據標準的工作內容和要求詳細規定考核條件及獎懲辦法,明確考核的部門、時間。一般的考核程序和方法應制定專門的"工作標準考核辦法";特殊的考核程序和方法也可以在每個工作標準中加以規定。
8.4.8 附錄、記錄及表格
必要時以附錄形式補充說明,企業應根據各自情況編制所需的必要的記錄或表格。